<正>黔府办发[2015]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贵州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切实做好全省第四次森林资源普查(以下简称第四次森林普查)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