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分则在设置上有别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这种立法设计上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我国分则采取“立法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构罪形式,这一鲜明特征使得我国刑法分则的构造独具一格。“立法定性+定量”模式的形成过程经历了萌芽、形塑以及确立三个阶段。在形成动因上,该种构罪模式受到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该模式的确立实际上是我国行刑“二元制裁”体系的必然体现,也是刑事立法处于我国独特法治现实下的理性抉择。我国特殊的“立法定性+定量”构罪模式,还具有与我国通行的犯罪构成体系相吻合、能够彰显刑法谦抑性,以及能够提示司法实践注重对犯罪罪量要求的考察等多重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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