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处理行政协议争议必须审查的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法对其效力标准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审查违法的行政协议是否直接被认定无效,也有待探究,在司法实践的行政协议效力的认定存在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状态。既如此,究竟应当如何为行政协议无效提供认定标准?行政协议是糅合着公法和私法的混合契约,所以对其认定无效也要兼顾两个方面,进而寻求更为合理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