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们往往基于司法的独立性、司法评鉴的逻辑倒置以及经验中司法评鉴效果不佳等方面反对设置专门而系统的司法评鉴机制。这些反对理由要么过分强调了司法或司法评鉴的某个侧面,要么陷入“倒洗澡水把小孩儿也倒掉”的经验主义泥淖中,因此,并不足取。虽然司法工作和法官职业具有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尚不足以构成对法官进行业绩考核评价否定的充足理由。在目前要塑造“无考核的法官”,可能会弊大于利。当然,各种反对理由的存在,也确实提醒我们,在设置司法评鉴机制时,应特别注意司法评鉴的复杂性、司法评鉴可能的负作用以及平衡司法评鉴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