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英国村庄共同体为研究对象,从庄园档案资料入手,通过对村庄共同体的独立法人、治安、军事以及税收等职能的论述,指出村庄共同体在中世纪英国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进一步论证了中世纪时期的英国村庄共同体并非是原始社会的"残余",而是拥有一定自治职能的重要基层组织。

  • 单位
    牡丹江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