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我国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构成要件早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就产生了两种学说,现在法律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中是否应当考虑被代理人可归责性因素仍然留白。随着市场交易的快速发展,交易安全的考虑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表见代理的案例也逐渐增多,表见代理制度本身的缺陷也随之显现,为弥补缺陷应当将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因素加入到其构成要件之中且应参照风险归责的标准予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