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数次变迁,土地制度变迁的核心是土地所有权的问题。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着所有权主体不清、性质不明、权能不全等弊端,直接侵害了农民利益。改革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其前提取决于对集体所有权性质的界定。本文通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法律界定,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问题,在确保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使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化。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是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之必然选择。

  • 单位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