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民众和司法机关在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及评价心理方面天然存在区别。所以,刑事诉讼中很容易发生社会评价和法律评价相冲突的情况。虽然社会冲突和法律冲突时常在诉讼中错位,但是在法的知性、德性、理性三个维度的指引下,这一冲突具有协调的可能性。新程序主义以法外因素为研究视角,提出以商谈作为解决冲突的基本原则,强调社会民众和司法机关通过双向沟通与交流以化解冲突和矛盾。这一路径为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社会评价和法律评价冲突的问题提供了可行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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