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包括知识产权司法组织和审判机制两个部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在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设中进行,旨在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司法体系。这一体系构造,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既是初审,也是上诉审,是"初审+上诉审"的模式,同时还要组建国家层级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巡回法庭;(2)知识产权法院建设不能遍地开花式地进行,应该以中心城市为基础组建10至13家,辅之以派出法庭的模式;(3)知识产权法院实行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审判组织模式;(4)破除大陆法系行政职权主义的固有思维,司法有权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与否作出实质性的裁判;(5)设立技术调查官,配合专家咨询、专家陪审及司法鉴定等制度,形成技术类案件的技术事实多元查明机制。循此思路形成的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强化了知识产权审判的专门化和专业性,是符合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制度优化方案,足以树立起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之"强保护"的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