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司法技术的迅速发展,完全的人工智能裁判不再只是幻景。人工智能裁判是否具备司法正当性,则是法理学研究应该关注的焦点。司法裁判本质上是在法官主持下,以追求共同正义为目标的裁判说理活动。目前,人工智能司法正当性的反思被关于其优势的讨论所覆盖,这将导致产生以下观念:第一,技术优先主义,即以技术革新取代主体正当;第二,效率优先主义,即以判决效率取代判决正当;第三,判决确定性优先主义,即以判决确定性取代共识正当。然而,人工智能司法的优势不能从根本上弥补其正当性的缺失,这也使得人工智能无法完全取代人类独立地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