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尤其是由于现实中承包方与发包方还有抵押银行三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导致预先放弃此优先受偿权的现象大量存在,从而致使该制度并未取到明显收效,第286条被认为是中看不中用的"休眠条款",致使立法目的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现。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为法定抵押权,同时,应坚持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无效说,明晰特定条件下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放弃,基于此,为更好地解决权利冲突可以构建发包人、银行与承包人的三位一体资金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