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盗窃罪的法益是静态的财产控制关系,盗窃有体物或财产性利益,在共用这一法益的基础上其解释结论亦不能突破“盗窃”一词的可能含义,这是形塑盗窃客观行为构造的前提。占有理论的解释路径在丧失占有概念明确性的同时也混淆了占有转移和财物转移的问题。鉴于此,需立足法益的解释论功能,结合财产性利益的基本属性,在与有体物盗窃的比较中,揭示盗窃罪“侵入—打破—取得”的客观行为构造,并用这一行为构造对实务中网络侵财行为进行评析。网络侵财行为虽通过解释财产性利益盗窃能得到妥当安置,但立法仍有必要增设计算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