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零包贩毒作为实践中常见的毒品犯罪类型,通常具有向多人或多次贩毒的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现行刑法对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都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具有显明性与特殊性,系从严治毒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上的反映,彰显了我国通过刑事手段遏制毒品犯罪的态度和决心。但是,毒品数量只是衡量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而非唯一因素,零包贩毒亦存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非典型案件。在对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政策要求和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寻求刑法总则中的但书出罪予以救济难以获得实践认同。遵循刑事法治理念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对零包贩毒的刑事责任追究应突破唯数量论的局限,综合评判涉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造成的客观危害,通过定罪免刑与酌定减刑制度化解非典型案件的罪刑不均衡问题。除此之外,为了保持刑法总分则的协调一致、刑法与禁毒法的顺畅衔接,应在后期立法修订时有所调整,为零包贩毒的规范适用提供现实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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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