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分析可知,民事证据申请中存在大量摸索证明现象。抽象的证据申请与诉讼促进、具体化义务等诸多理念相违背。但是,作为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的重要补充,摸索证明能有效减缓证据偏在,并与武器平等之理念有所契合。为充分发挥摸索证明的价值功效,应适当承认摸索证明的存在,就证据方法和待证事实两方面设立一定的限制条件,并对当事人的证据申请设立科学客观的审查标准。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证据收集制度,以提升当事人的取证能力,减少摸索证明行为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