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竞技体育运动职业化和市场化的推进,体育暴力行为愈演愈烈。基于内部救济原则、民事诉讼以及其他救济方式的无力性,刑法应当规制体育暴力行为,这符合刑法补充性的要求、社会大众的要求以及国外司法经验的成功做法。刑法规制体育暴力行为范围的确定,应当以被害人同意理论为依据,围绕同意的内容、同意的时间、同意的主体、同意的真实性和同意的认识等方面加以严格认定。同时应明确体育暴力行为规制的路径,完善刑事法律,明确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