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高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在新政府会计准则实施之前,高校一直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不能准确核算盈余,高校的企业所得税处于一个征缴两难的尴尬境地。新政府会计准则实施后,高校会计核算引入权责发生制,盈余也跃然纸上,缴纳企业所得税成为高校会计不可回避的课题。高校作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其盈余的性质与企业利润不同,国家应针对高校给予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