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用检”规制论

作者:韩旭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2, 9(02): 46-54.
DOI:10.19563/j.cnki.sdfx.2022.02.005

摘要

“异地用检”多被认为是“检察一体”的产物,但事实上并非完全如此。在实行“检察一体”的国家,检察官履行职责也有严格的地域限制。我国检察权尚未实现全国统一行使,地方化色彩较为浓厚,且检察官具有准司法官属性,这决定了“异地用检”应受到一定限制。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应是新型、集团性和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二是明确“异地用检”的决定主体,同时也应是办案主体,防止“越俎代庖”,架空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权;三是明确由经验丰富的本院检察官担任团队负责人;四是注意调用人员与案件的匹配;五是尽量避免临时性调用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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