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司法审查规则探究

作者:王政
来源: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25(06): 72-80.
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23.06.007

摘要

行政协议司法审查模式存在“行为说”与“合同说”两种观点,致使实务中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体系失序。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协议性的特征,决定了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体系的构建应兼容行政与民事两种司法审查规则。行政司法审查能够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民事司法审查在保障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同时又利于相对人权益之救济。在对行政协议进行司法审查过程中,要允许同时适用民事与行政法律规范,并对行政协议争议缘由进行类型化总结:当行政机关或相对人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违背协议约定时,对于争议内容的审理应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但要引入一定的行政诉讼程序规则;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优益权为由违背协议约定时,宜回归行政诉讼审理模式,确保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规范化。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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