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权人在未对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情况下,仅起诉一般保证人时,《民诉法解释》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分别作出了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和驳回起诉的规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适用法律混乱。通过厘清保证责任承担的顺序性的实体法内涵和诉讼法上的实现方式,以及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在诉讼中的表达,纠正偏离诉讼法原则的适用法律行为,构建实体法与诉讼法衔接的一般保证合同纠纷诉讼程序。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时仅按照单一诉讼处理,并配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就能实现案件事实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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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