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违法政策手段"出台垄断措施的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面临着发现难、追责难、根治难的问题,而"平衡理论"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可以为抽象行政垄断的规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制约方面的具体措施:将成本收益分析作为必要前置程序;行政机关自我审查与第三方审查并举;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激励方面的具体措施:健全财政激励政策;开拓政治激励渠道。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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