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互联网平台经济时代,基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地域无界性、资源聚集性和网络外部性等特征,互联网平台经济对各地传统行业的既得利益冲击较大,易于激发地方保护主义立法。同时,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属性决定了其遭受地方保护主义的损害更大。为此,应当推动地方立法边界的重构,提升针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相关事宜的立法层级,明确有关互联网平台经济相关资质和资格的立法应当由中央立法机关实施,将涉及互联网平台经济基本规则的行政立法提升至由省级以上行政立法机关实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只应当就互联网平台经济在本地面临的特殊情形进行配套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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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行政学院; 中共中央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