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短视频已成为网络信息传播领域中的新常态,短视频领域内的侵权纠纷频发,对短视频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造成严峻的挑战。对于短视频的可版权性及其独创性要求不应做宽泛的规定而应结合PGC、UGC及混搭剪辑类视频等短视频的具体类型予以类型化考量。在认定平台的版权间接侵权责任时,平台的注意义务与"通知-转通知+删除"规则互为补充。合理适用"通知-转通知+删除"规则,遵循"及时性"和"必要性"的双重限制。在适当加重平台的注意义务的同时,对其制定统一的实施标准确有必要。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