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19年5月20日,女职工刘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担任行政主管,同时也约定公司有权根据业务情况以及刘某的实际工作能力调整刘某的工作岗位,如刘某不服从公司的安排,劳动合同将无条件终止。2020年7月,刘某以怀孕为由,向公司频繁申请产检休假。2020年8月7日,公司向刘某发出《调岗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业务调整和工作需要,结合您目前的状态,您已不适合继续担任行政主管的职务,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现调您从行政主管岗位到营销专员岗位,调岗从次日起执行……”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