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小保:我公司与所有送餐员签订有送餐协议,约定由员工自备交通工具,报酬为按单提成,每单提成5元,没有底薪,每半个月结算一次报酬。工作时身穿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每周需到公司办公场所参加一次早会接受安全教育。后来,由于公司终止了与送餐员郝某的合作,郝某遂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费,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请问,郝某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 单位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