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国家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第27条对散装进出口货物溢、短装的"报关重量"与"实际重量"之间的误差规定为±3%以内,而国际"海上安全公约"第VI/2修订案则规定不超过±5%。因此,很多出口生产企业除对自身产品每件重量进行严格控制外,对供应商提供的包装容器重量也提出了严格的误差控制要求。瓦楞纸箱重量的计量,在纸箱厂不易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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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第27条对散装进出口货物溢、短装的"报关重量"与"实际重量"之间的误差规定为±3%以内,而国际"海上安全公约"第VI/2修订案则规定不超过±5%。因此,很多出口生产企业除对自身产品每件重量进行严格控制外,对供应商提供的包装容器重量也提出了严格的误差控制要求。瓦楞纸箱重量的计量,在纸箱厂不易受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