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条款具有重要地位和功能,其变动和理解适用需要得到系统和充分的学理论证和阐释。在《反垄断法》第1条中的“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后增加“鼓励创新”具有现实必要性和逻辑合理性。首先,解析竞争、垄断与创新关系的经济学研究可知,《反垄断法》将鼓励创新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能更好地回应数字经济时代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其次,从部门法体系的角度出发,自上而下地解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一根本目的可知,新增“鼓励创新”至“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目标之后十分吻合反垄断立法目的体系的层次结构;从《反垄断法》的规范体系出发,基于规则是对原则的抽象且根源于目的的归纳逻辑,自下而上地分析发现《反垄断法》确有新增“鼓励创新”立法目的的逻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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