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股权是一种新型民事权利,具有财产性和人身性双重特征。现行立法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没有明确规定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股权应当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统计当前法院的相关判例,发现作出的判决采用了不完全一致的裁判理念,如:股权归登记股权的夫妻一方,另一方将股权价值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可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当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协商一致,若股权价值根据外部机构可以得出客观公正的股权价值,且非持股一方无法通过《公司法》规定成为股东的,法院可以判决折价补偿给非持股一方;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