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滥觞于英美法系,是对公司制度的补充完善,2005年,我国《公司法》将这一制度正式成文化。针对市场发展过程中实际控制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理论与实务中存在各种不同做法,如适用诚信信用原则、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均不具有普适性。检索近五年的司法案例,探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实际控制人适用的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法理逻辑。为规制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行为,应做到:一是扩大适用范围将实际控制人纳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主体;二是细化举证责任分配;三是发挥指导案例的规范作用;四是结合其构成要件在具体案件中审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