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作者:米阳; 张嘉艺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32): 29-32.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32.009

摘要

<正>【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交其他单位使用,实际上将公款交由对方个人控制,客观上由个人占有和使用,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款实际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制作虚假对账单以逃避财务监管、掩盖挪用公款的事实,应认定为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定罪处罚。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