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院裁判文书的定量分析看,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导致了我国法院的累诉,故须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反思。通过动态系统理论和凯尔森规范理论可将不同规范以核心价值元素类型化,并以此类型化结论为分析模型对物权法定进行价值分析。在我国,物权法定核心价值元素为秩序价值元素,故不能改采物权自由;通过对物权法定的效率价值元素进行经济分析发现,效率最大化时,物权种类不多,估量成本和挫折成本也均较低,故仅应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个别缓和。基于法的安定性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对物权法定的缓和不应通过立法或修法方式。在我国合宪、合理的缓和方式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制度对习惯物权进行确认,构造为成文法物权+习惯法物权模式。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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