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职工提问:魏某于2018年4月入职某教育集团,担任职业规划师一职。同年9月,魏某查出怀孕,并告知公司。同年11月,某教育集团为降低用工成本,趁魏某孕期反应严重、意识模糊时,以魏某怀孕为由做出待岗决定,仅支付魏某待岗工资。魏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请问公司做出的待岗决定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