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分别呈现出“检察主导”和“审判中心”的不同特质,两项改革的同时推进引发了法检两机关认识上的分歧。分歧主要体现在法院和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的不同理解上。量刑建议的“权力化”“精准化”和“软约束性”等特点导致“一般应当”这一具有“协商”性质的规定与当前刑事诉讼结构不能实现整体的制度兼容。为了协调推进两项改革,检察机关应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同时也要保持检察谦抑,审判机关要坚持独立裁判原则,同时也要尊重控辩合意,并加强诉讼文书的说理,积极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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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