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的"5.12"汶川大地震,仅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18.06亿元,这显示中国缺乏完善的巨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我国目前由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风险保障的需要。笔者认为,中国可在借鉴海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国情,引入巨灾保险证券化,与巨灾保险、再保险安排共同构成我国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本文通过对再保险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引入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证券发行的特殊目的机构SPV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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