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学术史的梳理,可以发现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无论违法性方面认识可否属于故意性质内容,均并不会影响到具体构成要件的事实为故意性质认识要素,但这里的"构成要件事实",并不是纯裸的、不带有价值评价的自然事实,而是具有社会意义或具有法益侵害性的事实,这种对事实的价值性评价仍然属于事实范畴。因此,所谓故意必然主要是对于有着社会方面意义构成要件的事实一种客观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