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域外立法管辖权具体表现形式的不同理解导致国际管辖实践呈现出纷繁的迷象。首先,属地管辖的域外影响与域外管辖高度相似,易使人混淆。其次,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作为国家管辖权的两种基本形态,各自衍生出基于“属地路径”的域外管辖和基于“属人路径”的域外管辖。这两种路径下的管辖措施或属合理延伸,或属过度扩张,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不尽相同。在此两种衍生路径之外,还有一种不依据任何特定路径的域外管辖方式,但可能在外观上与“属地路径”或“属人路径”相似,故尤需分辨清楚。属地管辖的域外影响、基于属地路径的域外管辖、基于属人路径的域外管辖以及无特定路径的域外管辖等四种类型管辖现象的存在揭示了管辖原则的灵活性与相互关联。我国域外立法管辖路径的选择不离乎上述四类,可主次地搭配衔接使用,从而建立起调适与创新相协调的管辖权理论和涉外法治体系。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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