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打击非法经营类犯罪、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市场稳定,特设立非法经营罪。但因其第四款采取空白罪状与兜底性条款相结合的设置,再加上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模糊性,与该罪配套的司法解释虽有二十余种,却也不能很好地阻止其在司法适用中的不断扩张,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甚至国民普遍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被刑法所规制,使非法经营罪有演变为"口袋罪"之嫌,故本文拟探究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路径,以防止此问题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