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供用电合同中交易标的物和数量的处理确定都要依靠专业的计量设备、计量技术和计量过程等,因此计量要素成为了供用电中的核心内容。但是在《民法典》以及《计量法》中都没有供电计量要素的直观表达,本文通过解释分析供电人的计量义务发现这并非立法上的“忽略”,民事层面未作规定是因为相关义务可以在合同关系中内化,而计量领域法层面是因为将供电计量问题归入了计量特殊领域。供用电相关制度的配置都应当与《民法典》配合衔接,《计量法》修订中可以对供电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进行细化规定,但是站在“大计量”立法定位以及整个制度背景下,这种规定可能冲击计量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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