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人驾驶与传统驾驶模式存在显著差异,面临责任主体认定不清,因果关系证明存疑,刑罚适用困难等诸多挑战。对此,可以参考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审慎采用“电子法人”模式,让无人驾驶汽车成为刑法中的特别法人型单位主体,并对电子法人背后人类主体追究财产刑之外的责任,以达到主体认定准确和责任分担的公平。同时基于无人驾驶汽车自身的特点,有必要明确刑罚适用的对象,并针对不同对象根据相应特点适用罚金、限制行驶、程序禁用等差异化的刑罚措施,以实现刑罚惩处的实效,满足刑法对无人驾驶这一新型交通运输模式的规制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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