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构造

作者:孙莹; 冉凌波
来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34(02): 29-38.
DOI:10.13766/j.bhsk.1008-2204.2021.0006

摘要

信息社会的本质是能够产生个人信息法律关系,信息流是解构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关键,也是个人信息法律关系产生的直接动力。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主流构造分别以信息自决、隐私和人格权益为基础,其中,国家利益成为个人信息法律关系构造中不可忽视的力量。三种构造模式分别体现出个人与企业,个人与国家,个人、企业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由于利益平衡体现出的幸存者偏差效应,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构造以主体场域信息自治为中心,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