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人工智能体是集机械、电子、控制、计算机、传感器、人工智能等多学科及前沿技术于一体的高级机器,这些机器内嵌的道德技术设定使其能够实现“相对满意”的行动效果,不断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但一直以来,针对有限人工智能体的道德行动问题争议不断,学者们围绕有限人工智能体能否作为道德行动的主体、其道德行动的程度及其行动范围展开探讨,形成了相互冲突的观点。化解这些冲突,不仅需要理论探讨,而且须结合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实际,廓清有限人工智能体道德行动的前提条件。这些前提包括有限道德体的拟主体性、基于统计学的认知计算及“相对满意”的行动效果评价,它们赋予了有限人工智能体道德行动的可能性。而在行动设计方面,研究者、制造者、生产者和管理者可借助弗里德曼的“价值—技术”互动方案结成技术共同体,在科技部门的严格监管下,实现“方案—研发—监管”的闭环,协同推进有限人工智能体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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