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终身监禁制度。这符合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状况和社会形势,兼顾了少杀、慎杀政策和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需要,有其必要性和历史必然性。但是,作为一种新制度,终身监禁从法律规范本身到适用过程均存在一定问题,如自由裁量、结构逻辑和适用逻辑方面的风险,同时其与我国刑罚的目的也存在一定冲突。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建构更为严密、精细的法律规则,提升法官的职业素养和研判能力;将终身监禁作为独立刑种或者修改为死刑缓期三年执行、终身监禁。终身监禁的适用应当平衡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对适用终身监禁的罪犯应当分类管理,建立特殊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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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安海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