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对税收优先权作了三个层次的效力规定,其中第二层次纳税人在欠缴税款发生后设立的担保物权,税收优先于后设立的担保物权的规定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直接相悖。同时,在执行程序中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也存在冲突。税收优先权适用困境的背后是不同利益间的冲突,因此,协调好各方的利益是化解税收优先权的关键。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应当明确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前提、厘清税收优先权与相关法律规定间的适用关系、兼顾好各方的利益,从而化解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