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传统父权主导下的村规民约、外嫁女没有权利带走或参与娘家财产分配的传统习俗以及"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的法律政策规定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农村妇女会因异地出嫁出现成员权与承包地的地域间和农户间的双错位、会因本村出嫁出现个人隶属的家庭关系与承包地隶属的农户之间的错位,进而诱发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文章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法律政策内涵解读与内在运行机理剖析的情况下,设计出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对于在"娘家"分得承包地但在"婆家"未分得承包地的农村妇女,通过确认维护其已享有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来保护她们的土地合法权益,对于在"娘家"和"婆家"均未分得承包地的农村妇女,应该确认她们有权凭借成员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来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参与集体福利分红、有权参与征收地补偿利益分配并获得相应安置利益的权利、享有土地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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