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合同僵局”并非草率适用《民法典》第580条,而是必须分析合同类型和交易背景,在民法体系中尽可能寻找其他化解实际纠纷的法律工具。诱导、倒逼相关当事人理性行使权力,通过筛查、分流“虚假僵局”“轻度僵局”,合理运用减损原则的司法路径后,在只有对其他方式都不能有效处理的特殊情形时,方可在确定了法理依据和审理尺度的情况下,选择具体的司法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