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是家庭法的核心,但学界对其解释论关注甚少。平等处理权并非共同共有,其制度本源在于合手,构造基础在于“赋权”。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法上形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管理的多层次结构。在与普通财产法的交错上,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几乎被掏空,由此形成了“总体财产制”。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管理共同财产的纠纷裁判中,交易安全获得了绝对性保护。处分限制既是合手、亦是家庭法的普遍原则。域外家庭法上夫妻财产关系的信义义务模式可以平衡婚姻安全和交易安全。通过元规则检视,交易保护在夫妻财产法上应当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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