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和实践施行对"包工头"现象是矛盾的态度,这种矛盾体现在法律赋予否定的评价而实践给予肯定的评价。"包工头"依旧通过挂靠等方式达到隐性的发展。分析"包工头"的法律性质、地位以及与农民工和发包方三方的关系,试图建立相应的农民工合伙组织,并提出防止包工头在后期执行合伙事务时异化的建议。将"包工头"的身份之地位明确,从而给相应的问题以规范化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