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不是中国式的“辩诉交易”,不能因为被告人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而降低证明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诉讼效率的提升体现在降低证明难度、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被告人对判决的认可度等诸多方面,但不能以降低证明标准为代价,否则是对实质真实原则的破坏,将导致口供中心主义抬头,增加刑事错案的风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与“以审判为中心”相得益彰,不能与之悖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