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中,法官在涉外民事法律选择中主要依据司法三段论的方式来确定准据法,然而,在法律论证视野下,涉外民事法律选择不仅仅是寻找准据法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律选择正当化的过程。法律选择正当化可以从两方面展开:一方面是通过冲突法内部证立的方式来证明法律选择的形式有效性,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冲突法外部证立的方式来实现法律选择的实质有效性。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官的法律选择行为,应该为法律选择的正当化设定合法性、合理性、客观性和融贯性四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