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应对现代性环境风险的压力,基于风险社会理论的风险刑法倡导刑法应提前介入,强化刑罚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并建立区别于传统刑法的风险刑法范式。现代性环境风险不同于瘟疫、饥荒、自然灾害等传统风险,它是被制造的风险,是工业化的内生性风险。在风险社会时代,传统的社会管理体系无法有效应对现代性环境风险,需要通过促进民众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进行充分协商的方法打破风险控制中的专家垄断,解决科学理性的失效。风险刑法理论与风险社会理论之间存在错位,风险刑法理论不仅不能起到应对现代性环境风险的作用,还具有突破刑法谦抑性、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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