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等从宽不同诉讼阶段的认罪认罚有诱发行为人选择在诉讼阶段后期认罪认罚的风险。阶梯式从宽量刑,即"认罪认罚越晚,从宽幅度越小"或"认罪认罚越早,从宽幅度越大",可以为行为人提供驱动力,激励其尽早认罪认罚,可最大程度地实现"降低诉讼成本"以及"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目的。阶梯式从宽量刑的理论依据在于,行为人分别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开始认罪认罚的,既征表其人身危险性逐级递增,又揭示其认罪的积极程度以及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提供的作用逐级递减。阶梯式从宽量刑的规范依据在于,刑事立法及司法性文件根据行为人人身危险性、认罪的积极程度以及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作用的大小规定了宽严不同的刑罚裁量幅度。因此,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将阶梯式从宽量刑不同诉讼阶段的认罪认罚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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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